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9:35:00
打着“顺风车”的旗号,干着网约车的营生——这样的“假顺风车”,你坐过吗?它们游走在监管边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更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以“顺风车”为名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司机詹某自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
据悉,詹某为其名下小轿车投保了商业险,投保单载明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公司也以加黑加粗字体提示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投保后,詹某即在两个平台注册顺风车业务并接单。2023年3月4日,詹某驾驶该车辆搭乘乘客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全部责任。詹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6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则认为,詹某将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改变了车辆的性质用途,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免除其保险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詹某诉至法院。
案涉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詹某是否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成为本案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从事顺风车服务还是网约车经营,应当根据接单量及频率、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营运收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事故发生前,詹某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共接单430单,部分日期每日接单数超出地方规章对于顺风车接单每日不超4单的限制;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均不固定,不符合个人家庭用车时间路线较为固定的特点;从平台收入来看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
综合分析认为,詹某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便性”的特征,是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从事网约车服务。詹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使用私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提供顺风车服务。顺风车相较于网约车,具有门槛低、保险保费较低以及不需办理相关营运证,且接单时平台抽成低等优势,但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其核心在于互助和分摊出行成本,而非盈利。车主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致使改变车辆性质,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需自行承担,最终得不偿失。
文|记者 黄松炜 通讯员 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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