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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监察行为,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

二、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专项检查、安全特检、督查及日常的安全巡查。

三、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分数。

四、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参加检查人员:矿副总师以上领导、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深部井工程部等有关科室管技人员。

六、检查人员检查时要携带必要的检查量具,认真检查、填写检查数据和现场存在的问题。

七、检查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随意降低检查标准。否则,重新检查,并给予检查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八、由检查人员集体参与,共同打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处信息站、深部井安监站下“整改五定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复查。

九、安监处根据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或上级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安全特检活动。

十、井下日常巡回安全检查,由专职安监员负责,专职安监员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回检查,现场交接班。

十一、采掘安检员在加强安全监察的同时,并对矿井当天的进尺及工程质量和煤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时均要对照矿有关规定,对下井沿途路线及分管范围内的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认真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整改责任人并填写相关记录。

十三、职工代表、群众安全监督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根据矿井安全状况适时开展安全巡查及监督检查。

十四、实行检查问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若在其检查过的路线24小时内发生事故,经分析认定检查人员有责任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五、对认真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标准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特检、安全督查、群众安全监督、青安岗活动等有关人员,按安全一号文有关规定给予月度考核兑现,各类检查方案应及时报安监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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