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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保证金交易(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含义辨析)


在商业交易中,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是交易合同的几种常见表述,它们在合同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和适用场景。用对词对于双方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本文将简单辨析这“四金”。

一、定金

定金是专门的法律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合同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额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其给付具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一旦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适用于各种合同,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订金

订金与定金虽音相同、仅有一字之差,但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含义及效力有很大差异。订金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是一个习惯用语,从法律上讲,订金并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主要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支持,通常是在买卖双方就买卖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订金支付后,买方获得了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当发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如合同无其他规定,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订金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为履行债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押金

押金也非专门的法律概念,也为习惯用语,常见于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是房东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确保自己在承租人违反合同义务情况下能有足够赔偿而收取的款项。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

四、保证金

一般情形下的保证金非特定的法律概念,保证金的功能由双方约定,其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保证金通常用于保证双方能够妥当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在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退还。

但符合民法典要求的保证金质押,具有物权效力,即优先受偿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同。保证金质押项下的保证金与一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主要区别为:保证金质押项下的保证金存放于由债权人控制的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二者属于不同范畴,保证金质押项下的保证金为担保物权的范畴,保证金质押项下的保证金为债权范畴,不具特定性及优先受偿性。

法条链接: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总结

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在合同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和适用场景。除定金、保证金账户项下的保证金外,其余“*金”的含义及功能均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切忌不可混用定金与订金,避免出现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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